一、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4 條第1項規定略以,於115年4月30日以前,符合領取資格者,得領取新臺幣1萬元,領取期限至115年4月30日止。
二、依同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,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新生兒,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者,亦得領取1萬元, 應於115年5月22日以前,備妥出生證明正本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,至郵局臨櫃領取。
三、倘有領取疑義,請撥打1988免付費客服專線洽詢。
一、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4 條第1項規定略以,於115年4月30日以前,符合領取資格者,得領取新臺幣1萬元,領取期限至115年4月30日止。
二、依同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,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新生兒,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者,亦得領取1萬元, 應於115年5月22日以前,備妥出生證明正本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,至郵局臨櫃領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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