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 一、按公路法第27條「汽車燃料使用費」名稱業經總統114年12月19日華總一字第11400129991號令公布修正為「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」。 二、開徵金額、徵收區間及繳費方式皆維持不變,徵收期間仍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。